(2015)舟定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与顾燕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顾燕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97号。负责人陈礼波,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塘蓉,分公司职工。被告顾燕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诉被告顾燕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永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