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影红与肖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徐影红,女,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徐龙金(系徐影红之父亲),男,生于1943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肖鲜,男,生于1975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影红诉被告肖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影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影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影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影红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