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安荣与杨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荣,杨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陈安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史万青,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士荣,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万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士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安荣诉称:2009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时间为半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2015年1月份至2015年6月份的利息19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士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浪与被告杨士荣向原告陈安荣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时间为半年,于2009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安荣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时间半年,如到期不还家中楼房抵压,赵浪、杨士文,2009年4月19号,月利率百分之一六,%1.6”。后经原告索要,赵浪及被告杨士荣未归还借款,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杨士荣又名杨士文。在庭审中,原告陈安荣陈述,被告已经给付了2014年12月份之前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沭阳县陇集镇陇集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赵浪、被告杨士荣向原告陈安荣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浪与被告杨士荣未对债务的份额进行约定,应为连带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赵浪和被告杨士荣到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杨士荣归还借款20000元及2015年1月份至2015年6月份的利息19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士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士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安荣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杨士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巧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