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60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30日生育一女朱某甲。在我剖腹产女后的月子期间,被告及其家人拒绝照顾我和孩子,我因长期抱孩子未休息右手韧带永久性拉伤、营养不良而低血压、贫血。更让我难以接受的不是公婆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而是被告虽已为人夫、人父,但却完全是个未断奶的孩子,不仅对我进行殴打,而且是非不分,任其父母对我进行排挤、虐待、谩骂。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让我对这段无爱婚姻极度失望,不到两年的婚姻生活让我身心疲惫,精神恍惚,常常噩梦不断。由于婚前我对被告及其家人缺乏了解,婚后遭受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被告及其家人的长期暴力虐待,导致我与被告之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归还我婚前财产借款20000元,我因被告家庭暴力行为致病和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被告一次性补偿我10万元。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三、2014年7月6日,罗田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给原告周某某的诊断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怀孕期间因被告及其家人照顾不周致胎儿宫内缺氧行剖腹产。证据四、浙江省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拟证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头部致伤,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进行就诊的事实。证据五、账户明细表一份。拟证明:2013年1月27日,原告将其婚前存款20000元转账给被告姑父徐某某用于投资板栗园,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此20000元婚前财产予以返还。被告朱某某书面辩称:2013年初,经原告嫂子介绍我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经过大半年的相互了解,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因对添置结婚用品及女儿周岁办酒所用香烟价格不满而与我父母发生矛盾,但并无原告所述暴力行为,其所诉实属夸大其词。原告诉请离婚实因上述心结未解导致心理障碍所为,现我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综上,我与原告间矛盾属正常夫妻间的微小矛盾,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婚生女年幼,故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朱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周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二,客观、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四不具备原告的证明目的,依法不予认定;证据五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原告嫂子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6月30日生育一女朱某甲。共同生活中,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和争吵,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被告归还其婚前财产借款20000元并一次性补偿其10万元。被告书面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婚生女年幼,故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近一年的共同生活和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育有一女。因原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与被告父母产生矛盾,被告不仅未及时化解原告与其父母之间的矛盾,而且未及时梳导原告对其产生的怨恨情绪,从而影响其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只要被告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化解其父母与原告之间的矛盾,注意疏导原告的情绪,取得原告的谅解,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应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