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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万金大道中段华泰分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卫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凯,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050号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安阳县柏庄镇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安阳县人民法院柏庄镇法庭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故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该案是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人民法庭还是柏庄人民法庭办理的问题,系安阳县人民法院机构间内部分工问题,非管辖权异议问题。综上,上诉人安阳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