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7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永成与许存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永成,许存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7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永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存牛,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和,北京刘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永成因与被上诉人许存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92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石永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永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永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石永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