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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瑞森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瑞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00号罪犯刘瑞森,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北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瑞森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1日经本院以(2008)苏中刑执字第01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0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瑞森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平缝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瑞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瑞森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瑞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