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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马某,务工。被告:王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上女方姓名为刘云碧。经查,马某的身份证号码为××,刘云碧的身份证号码为××,马某与结婚证上登记的刘云碧不能确定是同一人。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结婚证上刘云碧不能确定是同一人时,原告马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退给原告马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