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玉梅与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梅,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78号原告彭玉梅,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警官苑5幢4单元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250-3。法定代表人袁一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梅诉被告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玉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玉梅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