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82号原告:何某,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某,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