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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辉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17号罪犯陈辉,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通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2006)苏中刑执字第08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4月14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2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0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六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