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蓉与大丰市珍鹿有限责任公司、戴建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蓉,大丰市珍鹿有限责任公司,戴建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282号原告于蓉。委托代理人高树栋(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珍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鸿基汇金购物公园15号D31。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慧(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坤。委托代理人仲小平(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蓉与被告大丰市珍鹿有限责任公司、戴建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丰市珍鹿有限责任公司、戴建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蓉撤回对被告大丰市珍鹿有限责任公司、戴建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蓉负担。审 判 长 陆文义审 判 员 周 泉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