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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振华、徐金龙、徐海涛与被执行人陈克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5)长执字第102号结 案 通 知 书徐振华、徐金龙、徐海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振华、徐金龙、徐海涛与被执行人陈克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将被执行人陈克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203.5元扣划到本院账户,并将该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的执行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