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松花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曾艳群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松花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艳群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松花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大康镇官渡村*组。法定代表人余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溥,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蓉,盐亭县八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艳群,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汪正林,男,1978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公务员。上诉人四川省松花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艳群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省松花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托代理人李智溥、任蓉、被上诉人曾艳群及委托代理人汪正林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余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本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吉龙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李华华审 判 员 曾浩恒代理审判员 张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