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岳旭与被告顾玉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旭,顾玉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岳旭,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顾玉玺,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旭诉被告顾玉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旭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旭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