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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岳旭与被告顾玉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旭,顾玉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岳旭,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顾玉玺,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旭诉被告顾玉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旭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旭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