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49号原告:陶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外打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峰、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正月13举行婚礼。××××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嘴,被告甚至还动手打伤原告。2011年8月张某乙生病拉肚子,就诊后医生建议每隔5小时喂奶一次。原告严格听从建议每隔5小时喂奶一次,公公张克风对此有意见,就与原告吵嘴,并打原告,一气之下原告离家出走,到北京朝阳区新博洗衣店打工。最初,被告到原告家找了两次,之后,就不再找原告了。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将近三年,夫妻感情也彻底破裂。2014年8月12日原告曾起诉离婚,2014年9月30日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重新起诉,恳请法院判决离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判决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陶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陶某身份证,证明陶某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娟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之前陶某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超过六个月,重新起诉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判决书中有平圩镇村委会证明,证实张某甲是智障,不适合抚养孩子。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娟对该证据质证称:对判决书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智障应由医疗机构开具证明,不应由村委会开具证明来证明被告张某甲智障。本院对该证据审查认为:张某甲是否有智障,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不能依据平圩镇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被告张某甲有智障,对此证明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2、双方未真正一起生活,不存在感情破裂,抛家弃子达五年之久;3、原告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孩子四个月大时原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4、被告靠卖水果为生,结婚时给原告60000元彩礼,原告把钱用于自家建房,且婚后不久就离家出走,因此应当返还彩礼,所以被告方不同意离婚,请法庭裁决。被告张某甲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陶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原告陶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湖滨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利民双语艺术幼儿园证明,证明1、婚生子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2013年婚生子入幼儿园学习;3、原告从未去幼儿园接送看望过孩子。原告陶某对该证据质证称: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正月13日(公历2010年2月26日)按中国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有了孩子以后,由于双方性格上的原因,经常吵嘴,且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居住,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曾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离婚;2、判决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婚生子张某乙,一直跟随其父亲张某甲生活;2013年张某乙上幼儿园以后,平时都由其爷爷、奶奶接送、照顾生活。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甲曾因离婚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经��一段时间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现原告陶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张某乙的抚养问题,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根据婚生子张某乙的性别、年龄、平时生活的环境、上幼儿园地点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更为适宜;原告陶某应根据其经济状况及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以每月支付300元为宜。原告陶某有权探视婚生子,被告张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陶某在庭审中未提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张某乙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原告陶某每月支付儿子张某乙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儿子张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陶某对儿子张某乙享有探视的权利,被告张某甲负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静人民陪审员 张萍人民陪审员 刘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隗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