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海,刘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崔成海,男,汉,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下达河乡大西村4-14。被告:刘旭东,男,汉,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西简易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海诉被告刘旭东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