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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德超、许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564号原告滨海县祥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响坎路35号。法定代表人顾乃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必波,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德超,男,61岁。被告许德忠,男,43岁。原告滨海县祥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德超、许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县祥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滨海县祥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滨海县祥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