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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