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万林与被告叶小山、谢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万林,叶小山,谢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叶万林,男。被告叶小山,男。被告谢春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万林与被告叶小山、谢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万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万林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万林承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五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