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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万林与被告叶小山、谢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万林,叶小山,谢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叶万林,男。被告叶小山,男。被告谢春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万林与被告叶小山、谢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万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万林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叶万林承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五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