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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854号原告:张XX,男,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李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