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海法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华昆特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华昆特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保字第61号申请人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16号建邦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黄浩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华昆特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外贸中心大楼1102室。本院于2014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被申请人福建华昆特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撤回了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了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全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其对被申请人福建华昆特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洪志峰代理审判员  鲁金石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凌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