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凌某某诉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51号原告:凌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凌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凌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