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商光宇、刁昌君与成都市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成都泰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光宇,刁昌君,成都市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成都泰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商光宇,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立,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刁昌君,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立,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劲松。第三人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袁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砚,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兴国,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泰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曾作斌,公司总经理。原告商光宇、刁昌君与被告成都市嘉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成都泰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商光宇、刁昌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光宇、刁昌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光宇、刁昌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商光宇、刁昌君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