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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蒋锦祥、蒋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460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锦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蒋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锦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卢伟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力,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永娟,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蒋天记。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凌惠,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锦祥。原审被告:蒋美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蒋锦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锦祥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居住地在珠海市金湾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荣祥五金锻冲压铸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村石龙岗12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