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65号原告:陈某甲,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某乙,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委托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永雷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陈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忠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