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芮与被执行人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芮,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芮,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XX,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芮与被执行人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