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郝春光,张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6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郝春光,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张桂梅,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2015年4月7日本院以(2015)临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春光所有的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三区8号楼3单元1333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0202121384号)。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郝春光、张桂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8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郝春光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三区8号楼3单元1333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020212138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