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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华中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咸宁市华中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津洋口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严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如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咸宁市华中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瑞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华中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1600.00元,由原告宜昌���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