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5年7月12日被羁押,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被逮捕,2015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向莉、代理检察员韩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华侨新村9栋一楼经营个体商店。2015年4月份开始,崔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店铺内出售港药。2015年7月12日,民警在崔某的店铺内查获无比滴、黄某等57盒药品及销售记录账本3本(已销售59盒)。上述药品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严重妨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崔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涉案药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