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硕放废旧物资金属回收站与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徐国清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硕放废旧物资金属回收站,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徐国清,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803号申请人无锡市硕放废旧物资金属回收站,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635681-5,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墙门镇。法定代表人邹锡林,该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227010-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厚桥镇谢埭荡村。投资人陈玲娣。被执行人徐国清。被执行人陈建明。申请人无锡市硕放废旧物资金属回收站(以下简称硕放回收站)与被执行人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以下简称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硕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安诚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硕放回收站货款2021417.21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徐国清、陈建明对安诚厂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硕放回收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71元(此款已由硕放回收站预交),由硕放回收站负担1188元、由安诚厂负担27583元。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硕放回收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49000.2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逾期未履行,硕放回收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徐国清、陈建明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徐国清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小客车一辆,安诚厂、陈建明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执行中本院依法拘留了徐国清、陈建明。本院至无锡市工商局新区分局、徐国清、陈建明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安诚厂、徐国清、陈建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2049000.21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硕放回收站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硕放回收站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徐国清、陈建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硕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