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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潘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智强,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智强所有的皖BPY9**号小型轿车,现因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智鹏所有的皖BPY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