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红,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德正,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方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2-1407。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