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云南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永云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122-1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昆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9行“李云永”有误,应补正为“李永云”。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欣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