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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云南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永云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122-1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昆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9行“李云永”有误,应补正为“李永云”。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欣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