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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温明、王秀月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温明,王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施燎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温明,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长泰县。被执行人王秀月,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宏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温明、王秀月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芗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芗执行字第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 明审判员 林 清 标审判员 ��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