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杨彦龙、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杨彦龙,王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13层。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彦龙,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彦龙、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雷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