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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义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开益与王福宽、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开益,王福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付开益。被执行人王福宽。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付开益申请执行王福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开益与被执行人王福宽、XX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付开益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3)黔义民初字第02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洪审 判 员  王安才代理审判员  文 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家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