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店前村民委员会与江树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树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店前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新,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树材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店前村民委员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付代理审判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魏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