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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姜延坤与大连凯迪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延坤,大连凯迪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姜延坤。被执行人:大连凯迪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大李家村大李家屯。法定代表人:朴均根,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开劳仲裁字(2010)第9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357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对于被执行人大连凯迪重工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债务不清楚。现大连凯迪重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1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