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鱼与马某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鱼,马某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鱼,女。委托代理人罗金明,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禄,男。上诉人马某鱼与被上诉人马某禄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鱼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某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天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柴 涛审判员 谢学卫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