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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党某诉陈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陈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党某,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党某诉被告陈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现金55000.00元,原告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阮诗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