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党某诉陈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陈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党某,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党某诉被告陈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现金55000.00元,原告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阮诗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