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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与宋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负责人周福龙,行长。委托代理人雷聪,该行个人金融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钰,男,该行监察保卫/内控合规部员工。被告宋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诉被告宋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雷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乐分贷记卡一张,用于信用卡分期购买汽车。被告填写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原告据此并根据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细则于2011年9月15日为被告办理了开户手续。被告持原告提供的贷记卡于2011年9月26日在天津鸿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透支消费,用于购买福特汽车。但是被告购车透支消费后却未按约定按时还款,截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3764.41元、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4913.55元,合计28677.96元,按照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把未偿还分期资金全部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呈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5年2月25日的借款本金23764.41元,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4913.55元,合计28677.96元;2、被告偿还2015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乐分贷记卡一张,用于信用卡分期购买汽车。被告填写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原告据此并根据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细则于2011年9月15日为被告办理了开户手续。被告持原告提供的贷记卡于2011年9月26日在天津鸿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透支消费,用于购买福特汽车。但是被告购车透支消费后却未按约定按时还款,截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3764.41元、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4913.55元,合计28677.96元,按照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把未偿还分期资金全部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呈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金穗乐分卡申请表1份、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1份、被告宋舰身份证1份、基本信息明细一份、账户信息明细表1份(2页)、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1份(2页)、催收账户催收记录1份(2页)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被告使用信用卡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如约偿还本金,现逾期未偿还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双方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借款本金23764.41元,截至2015年2月25日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4913.55元,合计28677.96元。二、被告宋舰按照双方签订的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中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自2015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春斌代理审判员  王 好审 判 员  窦立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郑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