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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伟特(厦门)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洪鑫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伟特(厦门)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洪鑫川,洪嘉敏,练尉龙,赵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溪洪、刘雯,公司职员。被告伟特(厦门)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鑫川。被告洪鑫川,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洪嘉敏,女,1981年1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练尉龙,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必元,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特(厦门)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洪鑫川、洪嘉敏、练尉龙、赵必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伟特(厦门)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洪嘉敏、练尉龙、赵必元价值65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提供195000元及由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伟特(厦门)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洪嘉敏、练尉龙、赵必元价值6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