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道仁与被执行人黄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道仁,黄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784-1号申请执行人谢道仁,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黄光明,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谢道仁与被执行人黄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光明价值人民币306959.36元(包括本金301677.36元、案件受理费857元和执行费442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英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