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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彭金明与李元珍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彭金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元珍,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中江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元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元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元珍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元珍所有的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太信用社账号××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每月扣划1500元、2016年1月扣划1550元(共计扣划7550元)至彭国钦设立于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钦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