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车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车某,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许某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