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安刚、高政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安刚,高政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78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住址辽中县。被告孙安刚,男,住址辽中县。被告高政师,男,住址辽中县。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安刚、高政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