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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王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