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图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忠,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燕,系公司职员。被告王伟光。本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丁玲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