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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瑞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严斌、余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武夷山市瑞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海燕,执行董事。被告严斌,男,住武夷山市。被告余惠娟,女,住武夷山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夷山市瑞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斌、余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夷山市瑞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市瑞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夷山市瑞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蒋叶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